民政局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吗?
我和伴侣打算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的说法,不太确定去民政局离婚是不是真的需要等一个月。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要求的,心里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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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是需要一个月冷静期的。 所谓离婚冷静期,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后,不会马上发给离婚证,而是要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这其实是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思考婚姻关系的机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当夫妻双方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时,首先进入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还有三十天的时间供双方共同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去申请离婚证,那么离婚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程序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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