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但没办收养手续,就一直以父子/女关系生活着。现在听说民法典施行后对收养有新规定,我有点担心这种没手续的收养受不受法律承认,想了解下民法典到底承不承认我们这种事实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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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原则上是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 所谓事实收养关系,指的是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不过,这种没有法律程序确认的关系,在民法典体系下缺乏合法的效力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前提是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行为才会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主要是为了维护收养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因为经过登记的收养关系,能够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确保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条件,保障被收养儿童的生活、教育等各方面权益。而事实收养关系由于缺乏法定的审查和登记环节,可能存在收养人不适合抚养儿童等情况,不利于儿童权益的保护。 所以,如果存在事实收养情况,为了使收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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