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是否规定捡到手机要给钱?

我在路上捡到一部手机,失主找到我想要回手机,还说按民法规定要给我钱。我不太确定,想知道民法是不是真有这样的规定,要是有,这钱该怎么给,给多少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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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捡到手机是否给钱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规定。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就明确了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然而,关于给钱的问题,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拾得人在保管手机过程中产生了必要费用,比如为了保管手机而支出的合理存储费用、为寻找失主花费的通讯费用等,失主是应当支付这些费用的。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失主需要额外支付报酬给拾得人。不过,如果失主在寻找遗失物时发布了悬赏广告,明确表示会给予拾得人一定报酬,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报酬。 总之,一般情况下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给予报酬,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有悬赏广告,则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悬赏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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