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我经常在周末和节假日加班。我想知道,在这种工时制度下,公司需不需要给我支付加班费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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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很多人会疑惑在这种工时制下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了解正常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是以一定周期来计算工作时间,但总体上不能超过这个标准。 当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时,就形成了加班。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具体来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无论综合计算工时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这一点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劳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当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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