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合同成立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合同已经成立了,但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合同一成立我就得承担违约责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合同成立和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合同成立就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有其他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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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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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合同成立是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同意了合同里写的那些事儿。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那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而不是合同成立这个事实本身。 合同成立仅仅是合同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基础条件。合同成立后,如果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就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只有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才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后,甲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乙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甲就构成了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履行的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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