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调解后不认可该怎么办?
我之前参与了医疗调解,当时签了调解协议。但后来仔细想想,觉得调解结果对我不太公平,我不太认可这个调解结果。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做,是可以重新调解,还是能走其他法律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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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医疗调解后对结果不认可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首先,我们要明白医疗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不同类型。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则一般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组织。 如果是在人民调解之后不认可调解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凭借调解协议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 若是行政调解后不认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既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调解的申请,要求重新调解。如果不想再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事实等,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另外,如果发现调解过程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的,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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