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上遇到些问题,出现了债务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作为股东的我需不需要承担这些债务。想了解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股东到底要不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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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以及相关公司法规定中,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它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股东只要按照自己的承诺,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那么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就不需要再额外承担责任了。比如,张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且已足额缴纳,之后公司出现100万元的债务,张三在已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不用对超出自己出资额的公司债务负责。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是股东出资不实,就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李四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30万元,公司债务无法全部清偿时,李四要在未出资的2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的出资又偷偷拿走了。此时,抽逃出资的股东也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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