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倒闭债务股东如何承担?
我开了家小公司,经营不善可能要倒闭了。公司现在欠了不少供应商的货款,我作为股东,不太清楚在《民法典》规定下,对于公司倒闭后的债务我要怎么承担责任,是全部都要我来还,还是有一定的限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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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这意味着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简单来说,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责任,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能以自己的名义去开展业务、承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公司倒闭时,股东仅需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例如,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那么他最多就承担这10万元的责任,即便公司债务远超这个数,股东也不用额外掏钱偿还。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此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也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原本认缴100万,但实际只出资了50万,那么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要在未出资的5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对公司倒闭债务的承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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