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权转让对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打算把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但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股权转让之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会怎么处理,是和我还有关系吗?还是全部由新股东承担?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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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体系下,股权转让中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则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区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股东个人的债权债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其债权债务由公司本身承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债权人依然向公司主张债权,公司的债务人也依然向公司履行债务,与股东的变更没有直接关联。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之间可以就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约定。比如,原股东和新股东可以约定,对于股权转让前公司已经存在但未披露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依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向原股东追偿。 另外,对于股东个人的债权债务,股权转让也可能会产生影响。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以该股权为担保的债务,那么在股权转让时需要妥善处理该担保问题。否则,可能会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总之,股权转让时债权债务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和股东的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并通过合理的合同约定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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