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间接故意?

我想知道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里,是不是只能是故意犯罪才构成,会不会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呢?比如一个人在操作一些危险物品时,他可能预见到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这算间接故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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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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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判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间接故意,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基本概念。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明知”意味着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放任”则是说行为人虽然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采取措施去阻止它,而是听之任之。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各种具体罪名。其中部分罪名是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例如放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一个人在焚烧自己的物品时,明知可能会引发大火蔓延危及公共安全,但却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最终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放火罪的间接故意。 再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危险,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样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间接故意。 然而,并不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都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有些罪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但总体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存在间接故意这种情况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犯罪,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其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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