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是否存在犯罪预备?


在探讨危险犯是否存在犯罪预备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危险犯和犯罪预备。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让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了,就算犯罪既遂,不要求实际的危害结果真的发生。比如放火罪,只要放的火有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可能性,即使火很快被扑灭,没有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构成放火罪既遂。 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犯罪行为开始前的一个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为犯罪做了一些准备工作。例如,为了实施盗窃而购买开锁工具,或者为了抢劫而踩点、了解被害人的行踪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在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那么危险犯是否存在犯罪预备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危险犯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但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前,行为人同样可能存在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某人想要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他购买了危险物质,还选择好了投放的地点和时间,但还没来得及投放就被发现了。在这个案例中,购买危险物质和选择投放地点、时间的行为就是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罪做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危险犯的犯罪预备,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考量。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实施危险犯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为实施危险犯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同时,这些准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发展到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 总之,危险犯是存在犯罪预备的。犯罪预备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在危险犯的犯罪过程中同样可能出现。对于危险犯的犯罪预备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