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中债务纠纷是否包括侵权之债?


要明确寻衅滋事中债务纠纷是否包括侵权之债,我们需要先了解寻衅滋事和侵权之债的概念。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而侵权之债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从而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就形成了侵权之债。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中的债务纠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是因为合法的债务纠纷,包括侵权之债,采取了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追讨债务,比如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正当的债权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行为人以侵权之债为借口,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等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存在债务关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例如,在追讨侵权之债时,采用暴力威胁、滋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手段,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中的债务纠纷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包括侵权之债,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不能仅仅因为存在侵权之债就排除寻衅滋事的可能性,也不能因为有债务关系就将所有行为都认定为寻衅滋事。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