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安置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家之前和拆迁方签了拆迁安置协议,可现在拆迁方说要毁约。我不太清楚他们这么做合不合法,这个毁约到底有没有效呢?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是怎么认定的,自己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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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毁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拆迁安置毁约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拆迁安置协议的概念。拆迁安置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简单来说,它就像是双方签订的一个‘约定书’,明确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拆迁安置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是具有合同效力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拆迁安置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应该遵守,不能随意毁约。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拆迁方和被拆迁人都要按照协议上写的内容去做。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影响毁约的效力。如果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协议,这时候毁约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毁约也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所以,拆迁安置毁约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拆迁安置毁约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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