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协议适用诉讼时效吗?
我签了离婚协议,但是现在对里面的一些条款有争议,不知道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想问问在民法典里,离婚协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要是适用的话,期限是多久?不适用又有什么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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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离婚协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诉讼时效。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那么当他再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时,法院可能就不再支持他了。 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如果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这里的“一年”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不属于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也就是说,这一年时间一过,当事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权利。 如果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通过诉讼时效来保障其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权利。 而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比如解除婚姻关系等,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因为身份关系一旦经法律程序解除或确定,就具有不可逆转性,不能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其效力。所以在离婚协议里,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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