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我作为出票人,之前开具了一张票据。现在票据已经过了相关时效,而收款方获得了利益。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出票人有没有权利去要求对方返还因这张票据获得的利益,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完成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看,明确提及的是“持票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出票人通常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因为设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防止票据债务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无偿取得利益,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出票人作为票据的签发者,其主要义务是按照票据记载支付款项。如果允许出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可能会与票据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出票人同时也是持票人,例如出票人签发后又合法取得该票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丧失条件时,出票人作为持票人是可以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这是因为此时出票人具备了持票人的身份,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条件。 所以,通常出票人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当出票人同时具备持票人身份且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除外。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