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生效证明就意味着离婚了吗?


在法律上,开了生效证明并不一定就代表已经离婚,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效证明的含义。生效证明是指法律文书(比如判决书、调解书等)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证明文件。简单来说,就是这份法律文书从这时起正式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在这种情况下,生效证明和离婚没有直接关系,只有拿到离婚证,才意味着夫妻关系正式解除,婚姻状态从已婚变为离异。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而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也就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或者出具调解书。当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夫妻关系就解除了。在实践中,法院会为当事人开具生效证明,以证明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比如,一审离婚判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双方均未上诉的,判决书就生效了;二审离婚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诉讼离婚中,开了生效证明,就代表着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已经完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