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会影响犯罪的构成吗?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那么,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简单来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去考量。 在诱惑侦查的情境下,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另一种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诱惑,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由于被诱惑者原本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下才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种诱惑侦查可能会影响犯罪的构成。因为犯罪构成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是被他人诱发产生犯意,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要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指导中,对于因“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而实施犯罪的,一般会从轻处罚甚至不认定为犯罪。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是指侦查机关只是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的人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被诱惑者本身已经具有犯罪的故意,侦查机关只是创造了一个便于其实施犯罪的条件。这种诱惑侦查一般不会影响犯罪的构成。因为被诱惑者的犯罪故意并不是由侦查机关诱发的,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例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那些有毒品交易意向的嫌疑人,侦查机关通过“特情”提供交易机会,从而将其抓获,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犯罪构成通常是不受影响的。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诱惑侦查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对犯罪构成的影响是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法院会谨慎审查其合法性和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而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一般会认定其合法性,且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总之,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分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并结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