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开庭前把证据交给法官,证据就不成立了吗?
我是一场官司的被告,我把证据在开庭前就交给法官了。但有人说这样证据就不成立,我心里特别没底。我就想知道,我提前交证据真的会导致证据不成立吗?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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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被告在开庭前把证据交给法官,并不会直接导致证据不成立。证据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比如,合同文本、发票等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通过篡改或伪造得来的。如果证据不具有真实性,那么它自然不能被法院采纳。 合法性则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偷拍、偷录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证明作用。如果一个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即使它是真实合法的,也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同时,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这有助于法院提前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庭审效率。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提前提交的证据就不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对所有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三性”要求。只要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论何时提交,都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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