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履行了不安抗辩权是否构成违约?

我和对方签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能没法履行后续义务,我就行使了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合同。但对方说我违约,要我承担违约责任。我想知道,我这种履行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况到底算不算违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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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履行了不安抗辩权是否违约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先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违约。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在甲公司准备发货时,发现乙公司因重大诉讼面临巨额赔偿,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一情况后,暂停发货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那么甲公司的行为就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然而,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虽然有证据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违约。例如,甲公司仅仅因为听说乙公司经营可能有问题,没有任何实际证据就停止发货,且未通知乙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履行了不安抗辩权本身并不必然构成违约,关键在于是否有确切证据以及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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