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及其家属暴力阻碍警察执法是否构成暴力妨害公务罪?


暴力妨害公务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暴力,一般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比如殴打、捆绑等;威胁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实施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要挟,使其放弃执行职务。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判断女子及其家属暴力阻碍警察执法是否构成暴力妨害公务罪,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考量。首先,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也就是说,警察是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任务。如果警察的执法行为本身不合法,那么就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在正常情况下,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如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看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暴力的程度和方式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严重标准,只要是对警察的人身或执法活动造成了阻碍或干扰,就可能被认定为暴力行为。比如,在执法现场推搡警察、抢夺执法设备等,都属于暴力阻碍执法的表现。 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却故意采取暴力手段进行阻碍。如果是因为误解、不知情等原因而与警察发生冲突,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构成其他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女子及其家属在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故意实施了暴力行为阻碍执法,那么很有可能构成暴力妨害公务罪。具体的认定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