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是否会产生物权效力?


在探讨赠与协议是否产生物权效力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赠与协议和物权效力这两个概念。赠与协议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愿意送,另一方愿意要,双方达成的一个约定。而物权效力,指的是物权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作用力和保障力,通俗来讲,就是对物拥有实际的控制、支配等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协议本身是一种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主要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请求权,也就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比如在赠与协议中,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协议签订后,物权就直接发生了转移。 对于不动产的赠与,像房屋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赠与的是房屋,只有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房屋的物权才会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手中。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即使签订了赠与协议,房屋的物权仍然属于赠与人。 对于动产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赠与一辆汽车,只有当赠与人把汽车实际交付给受赠人时,汽车的物权才会转移。如果只是签订了赠与协议,而没有实际交付汽车,那么汽车的物权依然归赠与人所有。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如果是这类赠与协议涉及的不动产,虽然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物权未转移,但赠与人有义务协助受赠人办理过户登记;涉及的动产,赠与人也有义务交付。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赠与协议本身并不会直接产生物权效力。物权的转移需要根据不动产或动产的不同,分别依据登记或交付等法定程序来实现。但在特殊的赠与协议中,赠与人有按照协议履行使物权转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