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担保人是否需要还债?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需要还债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了解担保的基本概念。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也就是被担保的公司)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这两种保证方式下担保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通过法律程序,如经过法院审判并强制执行,公司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破产进入了法院受理程序,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就不能再以先执行公司财产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了。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求还债。 当公司破产时,担保人是否需要还债取决于担保的类型。一般保证中,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替公司还了债之后,可以向破产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