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是否包括差旅费?
我在做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业务,在核算入账价值时,不确定差旅费是否该算进去。因为差旅费是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感觉和投资有点关系,但又不确定是否符合入账价值的规定,所以想问问差旅费到底包不包含在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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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是否包括差旅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的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入账价值就是在初始确认时,该项资产在会计账面上记录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这里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和“必要支出”,强调的是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建造直接相关的费用。而差旅费通常是企业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它主要与员工的差旅活动相关,并非是直接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构建、购买等行为。也就是说,差旅费并不是使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发生的支出。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差旅费一般会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等科目,而不会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例如,企业为了考察投资性房地产项目而派出员工出差,员工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虽然与投资活动有一定关联,但它们并不是投资性房地产本身的成本组成部分。所以,差旅费不应该包括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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