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欠条给公司是否算职务侵占?


在探讨打了欠条给公司是否算职务侵占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职务侵占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通俗来讲,就是利用自己在单位的职务方便,把单位的东西变成自己的,而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判断打了欠条给公司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要看拿公司钱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是因为工作上的职权,能够轻松接触、管理公司财物,并且私自将财物拿走,就满足了职务侵占的一个重要条件。比如,仓库管理员利用自己管理仓库货物的权力,把货物私自拿走并打了欠条。 其次,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打了欠条并不一定就代表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打欠条只是一种幌子,根本没有打算归还,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归还却仍然拿走公司财物,这很可能就构成了非法占有。例如,某人已经负债累累,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却利用职务之便拿走公司一大笔钱并打了欠条,这种情况就很可疑。 另外,还要考虑拿走财物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如果拿走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可能涉及其他民事纠纷。 如果打了欠条后,确实是因为合理的工作需要暂时使用公司财物,并且有归还的意愿和实际行动,同时公司也认可这种做法,那么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比如,业务员为了拓展业务,经公司同意暂时借用公司资金,并打了欠条,之后也按时归还了,这就不属于职务侵占。 总之,打了欠条给公司是否算职务侵占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非法占有故意以及财物数额等因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