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规定要给分手费?
我和对象分手了,他跟我要分手费,说不给就纠缠我,我不想给,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义务给分手费,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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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必须要支付分手费。分手费并非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概念,它通常是在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等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分手时,自愿达成了关于支付分手费的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旦一方按照协议支付了分手费,通常不能再要求返还。 然而,如果只是一方单方面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而另一方不同意,这种情况下,要求支付分手费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中,法律对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等有明确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恋爱关系并不受这些婚姻法律规定的约束。所以,若没有自愿达成的有效协议,另一方没有义务支付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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