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律师函是否具有终止协议的效力?

我和别人签了一份合作协议,现在想终止它。听说可以发律师函,可我不确定律师函发出去能不能直接让协议终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发了律师函也没用,想知道律师函到底有没有终止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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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函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律师函是否具有终止协议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律师函和协议终止的概念。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达的载体,由律师代表委托人向相对方表明立场和要求。而协议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般情况下,律师函本身并不直接具有终止协议的效力。律师函主要起到一种通知、催告或者威慑的作用。它向对方传达了发函方想要终止协议的意愿和理由。如果协议中有约定,当一方通过律师函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时,协议即行终止,那么这种情况下律师函可以依据约定产生终止协议的效果。 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发函方通过律师函通知对方解除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例如,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函方发出律师函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和通知送达,律师函所代表的解除通知就可能产生终止协议的效力。 然而,如果既没有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仅仅是发函方单方面想终止协议而发出律师函,对方可以不予理会,此时律师函就不能产生终止协议的效力。如果发函方强行终止协议,可能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律师函是否能终止协议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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