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并重整后原主体公司还存在吗?

我有一家公司参与了合并重整,现在重整程序在推进,但我不确定合并重整完成后,我这家原主体公司是否还会继续存在。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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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并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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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合并重整后原主体公司是否还存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合并重整的概念。合并重整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在面临财务困境等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整合资源、调整债务等,以实现整体的重生和可持续发展。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合并重整作出专门、细致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企业合并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企业合并主要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在吸收合并中,是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那么B公司就会注销,其权利义务由A公司承继,这种情况下,被吸收的原主体公司就不存在了。相关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该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比如C公司和D公司新设合并为E公司,那么C公司和D公司都会注销,新成立的E公司将承接它们的相关业务和责任。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在合并重整中,如果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重整,那么被吸收的原主体公司通常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存在。如果是新设合并重整,参与合并的原主体公司都会解散,取而代之的是新设立的公司。 不过,合并重整的具体操作和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各方利益的协商平衡等。重整计划会对原主体公司的存续、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关键问题作出详细安排。该计划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因此,在实际的合并重整案件中,原主体公司是否存在,最终要依据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重整计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办理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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