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永久居住权还享有继承权吗?
我在一份协议里给别人写了永久居住权,现在涉及到遗产分配问题,我不太清楚对方有了这个永久居住权之后,还有没有权利继承我的遗产,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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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写了永久居住权后是否还有继承权,我们需要分别理解居住权和继承权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居住权主要是保障居住权人能够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而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居住权和继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写了永久居住权,并不影响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享有继承权,主要取决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 例如,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乙设立了永久居住权,乙可能是甲的朋友。但如果乙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且甲没有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乙,那么即便乙有永久居住权,也不能继承甲的遗产。相反,如果乙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即使甲为乙设立了永久居住权,乙仍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继承甲的遗产。 所以,写了永久居住权后是否还有继承权,要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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