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里面是否包括人格尊严权和劳动权?
我想搞清楚人身自由的范畴,不知道人格尊严权和劳动权包不包含在人身自由里面。我在一些法律资料里看到对人身自由的解释比较模糊,不太能确定这两项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关系,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展开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主要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自己的身体和行动,只要不违法,别人不能随便限制你。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同类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表明人格尊严权是独立于人身自由权之外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不包含在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内。 劳动权则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权主要强调公民参与劳动的机会和获得劳动报酬等方面,和人身自由权所关注的公民身体和行动自主不受非法限制的内容不同,所以劳动权也不包含在人身自由权里面。 综上所述,人身自由里面不包括人格尊严权和劳动权,它们都是公民各自独立的重要权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