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不道德行为的照片在报上曝光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在探讨拍摄不道德行为的照片在报上曝光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肖像权的基本概念。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然而,法律也并非绝对地保护肖像权,存在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时,是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新闻报道对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作用。如果拍摄的不道德行为照片是用于新闻报道,并且该不道德行为与公共利益相关,例如涉及违反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同时在报上曝光是为了达到新闻报道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但是,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曝光照片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单纯的新闻报道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出于个人恩怨或其他不当目的。同时,曝光的方式和程度也需要合理,不能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照片中除了不道德行为外,还包含了与不道德行为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而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那么就可能存在侵犯肖像权甚至隐私权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建议在拍摄和曝光照片前,尽量征求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既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总之,对于拍摄不道德行为照片在报上曝光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