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费有哪些规定?
我家小区的物业收费有点高,而且服务也不太好,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物业费都有啥规定,看看物业收费合不合理,还有我作为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能不能因为服务不好少交或者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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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关于物业费有不少重要规定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只要是符合规定签订的物业合同,业主就得遵守其中关于物业费等相关约定。 其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比如说,有的业主觉得自己没怎么享受小区绿化维护服务,就不想交物业费,这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 不过呢,该条也规定了,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物业用这些极端方式催费,那就是违法的。 另外,第九百三十八条还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条款。这要求物业合同必须明确物业费相关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地乱收费。要是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业主是有权拒绝多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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