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费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费相关事宜做了诸多规定,旨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条款。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也需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比如说,合同里约定了物业服务人要负责小区的卫生清洁、安保巡逻等,如果他们没有做到,业主有权提出异议。 其次,对于物业费的支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说明业主不能随意拒交物业费,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 再者,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一规定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让业主清楚自己所交物业费的去向和使用情况。 最后,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与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甚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对物业服务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