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费有哪些规定?
我买了套房子,现在小区物业要收物业费。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物业费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自己交这些费用合不合理,也想了解一下物业在收了费之后要履行哪些义务,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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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物业费有多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有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其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比如说,有的业主长期不住在小区,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因为物业提供的是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安保、卫生等多方面的服务,即便个别业主未直接使用某些服务,但这些服务依然存在并对小区整体环境有益。 再者,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过,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同时,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让业主清楚自己所交物业费的去向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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