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哪三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我是小区业主,一直按时交物业费。但最近听说民法典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我不太清楚是哪三种。我想了解下具体内容,这样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我也能维护自己权益,避免多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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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中,有三种常见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首先是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物业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小区卫生状况差,垃圾长时间不清理;安保措施不到位,小区经常发生盗窃事件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 其次是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物业企业未经业主同意,自行增加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如额外的停车管理费;或者扩大原本约定的收费范围,像将原本只包含公共区域的清洁费用扩大到业主室内;又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而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和业主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对增加、扩大或提高部分的费用拒绝交纳。 最后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还在保修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推诿建设单位责任。当房屋出现诸如墙面渗水、屋顶漏水等质量问题,并且还在开发商规定的保修期内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业主联系建设单位进行维修。如果物业企业不仅不履行协助义务,还将责任推诿给业主和建设单位,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有协助处理房屋质量问题的附随义务,若其不履行,业主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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