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是否适用权责发生制?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税前扣除和权责发生制的关系不太清楚。想知道在进行税前扣除时,是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操作呢?比如有些费用在本期发生,但款项还没支付,这种情况能不能在本期进行税前扣除?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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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一般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简单来说,就是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在本期发生的收入和费用,都要在本期确认;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款项在本期收付,也不能在本期确认。 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在当年12月发生了一笔业务咨询费,按照合同约定服务已经完成,虽然款项到次年1月才支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这笔咨询费应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因为费用的发生时间是在当年,符合当期费用的确认条件。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适用权责发生制。比如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是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这里更侧重于收付实现制,也就是按照款项实际收付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所以,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大部分情况要遵循权责发生制,但也需关注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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