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局是否有权不起诉?

我遇到个事儿,和别人有点纠纷报了警,警察调查后说不归他们管。我就纳闷了,公安局不是能处理很多案子嘛,怎么就没权力决定起诉不起诉呢?我想知道公安局到底有没有权力决定不起诉啊,这里面的法律依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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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公安局一般没有不起诉的权力。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觉得这个案子不用到法院去判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权力主要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公安局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他们的工作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当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也就是说,公安局负责把案子查清楚,然后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决定要不要起诉。 不过,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比如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情况,公安局可以决定撤销案件。但这和不起诉是不同的概念,不起诉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决定,而撤销案件是公安局在侦查阶段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公安局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负责侦查工作,没有权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权力属于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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