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发票交了税,另一方是否还需要交税?
我给对方开了增值税发票,并且已经交了税,现在对方说他们还要交税。我有点不理解,我这边已经交过税了,对方为什么还要交呢?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对方到底需不需要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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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开增值税发票一方交了税,另一方是否还要交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它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实行的是链条式征税,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方是销售方,其缴纳的是销售环节产生的增值税。而对于购买方来说,如果购买的货物、服务等用于生产经营等应税项目,并且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那么购买方可以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本身如果有销售业务产生销项税额,在抵扣进项税额后,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购买方并不是重复缴纳之前销售方已缴纳的那部分税,而是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部分纳税。 例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乙公司将这批货物加工后再销售给丙公司,乙公司需要计算自己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抵扣从甲公司取得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对两者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购买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时,购买方虽然没有因为抵扣问题而少交税,但也不存在重复对销售方已纳税部分再次全额纳税的情况。 所以,开增值税发票一方交了税,另一方是否还要交税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其具体的经营业务和增值税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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