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调解书?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民事纠纷,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对方也签了调解书。但现在对方一直不履行调解书上的内容,我想了解下,对方这种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能不能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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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调解书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中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那调解书是否能包含在内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调解书并不直接等同于判决、裁定。因为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它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不过,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精神,如果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也可能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论处。200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也就是说,当法院为了执行调解书而作出相关裁定时,若行为人拒不执行该裁定,且情节严重,那么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例如,法院根据调解书的内容,作出了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裁定,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通过转移财产、隐藏行踪等方式拒绝执行,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虽然调解书本身不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直接规制范围内,但在特定情形下,即法院为执行调解书作出裁定时,拒不执行该裁定且情节严重的,是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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