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法收益年限是否包含开发建设周期?
我在做一个房地产项目评估,用剩余法计算收益时,不太确定收益年限包不包含开发建设周期。因为开发建设周期内并没有实际收益,所以很纠结。想问问在法律规定里,剩余法收益年限到底包不包含开发建设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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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剩余法的应用中,剩余法收益年限通常不包含开发建设周期。我们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剩余法是一种评估土地或房地产价值的方法,它是从预计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中扣除预计的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从而得到土地或在建工程等的价值。收益年限是指房地产等能够为所有者带来收益的持续时间。开发建设周期则是从项目开始建设到建设完成所需要的时间。 从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房地产评估的行业规范和准则,收益是基于房地产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并产生经济利益的时间段来计算的。在开发建设周期内,项目处于建设阶段,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收益,所以不能将这部分时间计算在收益年限内。 例如,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周期为2年,预计建成后可以使用并产生收益的时间为40年,那么剩余法中的收益年限就应该是40年,而不应该是42年。只有当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才开始计算收益,所以收益年限是从项目能够产生实际收益的时间点开始起算的。这样的计算方式既符合经济规律,也符合相关法律和行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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