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在探讨实现担保物权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关键概念:担保物权和诉讼时效中断。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实现担保物权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债权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具有同等效力的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那么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一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此时,诉讼时效会中断,从该情形发生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受理了该申请,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 然而,如果债权人并非通过上述法定的具有中断效力的方式,而是私下与债务人协商实现担保物权,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为私下协商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中断事由。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达成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但没有经过法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诉讼时效通常不会因此中断。 综上所述,实现担保物权不一定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关键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