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否包含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的事情,涉及到担保物权和留置权。不太清楚担保物权的具体范围,想知道留置权是不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弄清楚这个对我解决纠纷很关键,所以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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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有一种保障,在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可以通过处置担保财产来拿到自己应得的钱。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一些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没有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就可以留置定作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以,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这意味着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如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从属性是指留置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主债权不存在,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物上代位性是指当留置财产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留置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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