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包括哪些种类?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相关的问题。不太清楚留置权都有哪些具体的类型,也不知道不同类型的留置权在实际应用中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具体包括哪些,这样在后续处理事情时能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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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留置权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一般留置权强调债权与留置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就可以留置保管物,并在一定条件下对保管物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另一类是特殊留置权,特殊留置权通常是基于特定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可能与一般留置权有所不同。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特殊留置权旨在保护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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