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有哪些法律特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留置权的法律特性。 首先是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这意味着它的设立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直接由法律规定产生。与抵押权、质权等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担保物权不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就当然成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了留置权的法定设立条件。 其次是占有性。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一旦债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通常也会随之消灭。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当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就可以基于占有该货物而享有留置权。 再者是从属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无效或者不存在,留置权也不能成立。同时,留置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例如,主债权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消灭,留置权也会相应消灭。 然后是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动产,而不论债权的数额大小。即使债权部分受清偿,债权人仍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也就是说,只要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有权留置全部留置财产。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体现了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先受偿的顺序在一定程度上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