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什么权?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听说了留置权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它和我平时理解的一些权利好像不太一样,想知道留置权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它具体有什么特点和作用,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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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通俗来讲,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且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法律性质来看,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法定性,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当然享有留置权,而不需要与债务人另外约定。 其次是从属性,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如果债权不存在或者消灭了,留置权也就随之不存在或消灭。 再者是不可分性,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动产,而不论留置财产的价值与债权的数额是否相当。即使留置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债权人也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 最后是物上代位性,当留置财产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债权人可以就这些款项优先受偿。 留置权在实际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关系中,如果债务人不支付保管费、运输费或者加工费等费用,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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