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该如何区分呢?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物担保相关事务时,对留置权不太清楚。不知道怎么去判断一个情况是不是属于留置权,想了解一下留置权和其他类似权利区分的具体方法,好准确应对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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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要区分留置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成立条件。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就自动产生。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依法有权留置运输的货物。而质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形成,属于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才行。 其次看占有条件。留置权要求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通俗讲就是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并且对于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比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给加工费,承揽人留置定作的物品,这就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且质权的标的物在双方设定质权时转移占有,该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再者是法律关系客体。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而质权的标的范围更广,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像股票、债券等都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最后从权利实现方面区分。留置权的行使除了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受清偿之外,还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行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些内容都有明确规定。通过这些方面的对比,就能较好地区分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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