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遇到了和留置权相关的事儿。有人说能留置我的物品来保障他们的权益,我不太懂这留置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法律上对留置权有啥具体规定,我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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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明确了留置权成立的基本条件,即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履行。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要和他享有的债权有一定关联,比如因为修理车辆而占有车辆,在车主未支付修理费时留置车辆。不过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这个限制。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是对留置权行使的限制,如果法律明确禁止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能留置,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债权人留置了一批货物,但债务金额只相当于其中一部分货物的价值,那么债权人只能留置相当于债务金额的那部分货物。 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要求留置权人要好好保管留置的动产,不能随意处置或者损坏。 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就是说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动产产生的收益,但要先用来支付收取这些收益的成本。 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明确了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这给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避免留置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影响债务人的利益。 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处置留置财产后,如果钱比债务多,多出来的要还给债务人;如果不够,债务人还要继续偿还剩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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