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有哪些政策规定?
我在和别人做生意的时候,涉及到留置对方货物的情况。我不太清楚留置权在法律上有啥政策规定,比如我什么时候能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要注意些什么,这些都不太明白,想了解下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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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强调占有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占有。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留置的动产要和产生债权的法律关系有紧密联系。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费用未得到支付,就可以留置保管的物品。 当满足留置权行使条件后,留置权人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也有一定的程序。《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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