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行使留置权?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涉及到留置对方的财物。我不太清楚具体要怎么做才是符合法律规定地行使留置权,担心操作不当给自己带来麻烦,想了解一下正确行使留置权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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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要正确行使留置权,首先需要满足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基于合同等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就是合法占有。 其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意味着,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基于与债权相关的合同关系而占有的。比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该汽车,因为修理汽车的债权和占有汽车是基于同一修理合同关系。 再者,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妥善保管。 最后,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也有相应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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