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如何依法行使?

我和一个客户有业务往来,对方欠我一笔货款一直没给。我手上有他的一批货物,听说我有留置权,但我不知道该怎么依法行使这个权利。比如我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行使过程中有什么要注意的,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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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也就是说,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 其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财产,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进行保管。 然后,关于留置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后,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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