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是否意味着起诉了?
我在和别人有债务关系时,听说了抵销权这个词。不太清楚行使抵销权是不是就等同于向法院起诉了,我有点担心一旦有抵销权相关操作就会进入诉讼程序,想知道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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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抵销权和起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抵销权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用自己对对方的债权来冲抵自己对对方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欠别人钱,同时别人也欠你钱的时候,你可以不用还钱,而是用对方欠你的钱来抵消你欠对方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表明,抵销权的行使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而不一定要通过起诉。 而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采取的措施。 所以,行使抵销权并不意味着起诉。当事人可以自行行使抵销权,通过书面或口头通知对方来实现债务的抵销。只有在对方对抵销有异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才可能需要通过起诉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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